第一条 为更好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丰富和充实馆藏,加强藏品征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江油市李白纪念馆藏品征集工作组,负责制定藏品征集资金使用计划、藏品征集对象的筛选、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签订藏品征集合同、拨付征集资金、办理藏品点交入藏以及年终决算等全过程工作。工作组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并经馆务会讨论决定。工作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第三条 藏品征集主要任务:
江油市李白纪念馆是历史名人专题性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增加馆藏,为提高藏品研究、陈列展览水平提供物质基础。制定年度征集计划时,应根据本馆馆藏藏品特点,结合人力、财力等实际情况开展征集工作,注重征集那些具有地方特色和能满足陈列展览需求的藏品。
第四条 藏品征集主要范围:
1、李白的诗稿、遗物等文物;
2、历代李白诗集古籍版本及著名学者批注本等;
3、历代书画名家创作的李白诗书法和诗意画;
4、历代以李白及李白诗歌为题材的书法及诗意画
5、当代艺术家以李白诗歌为题材创作的各类艺术品;
6、反映唐代社会、政治、经济、民俗等历史物件;
7、当代学者的李白研究论著等;
8、有关杜甫、陆游、黄庭坚等其它历史文化名人相关的物品。
9、其它有必要征集的物品。
第五条 藏品征集方式
(一)捐赠。接受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偿捐赠或有偿捐赠。
(二)移交。接收考古发掘移交的文物;接收公安、海关、法院、工商管理等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
(三)调拨。接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藏品。
(四)购买。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所有人自愿出售的文物藏品,以双方认可的合理价格进行收购。
(五)竞拍。有选择地参加国内相关拍卖会,通过竞拍方式征集所需文物藏品。
(六)复制:对于特别珍贵且持有人要求自己保存的文物藏品,在征得持有人同意后,将借助现代化手段,对文物进行复制仿制。
(七)借展:经友好协商,将对有关收藏单位或个人的文物藏品进行有限期借展,双方签订借展协议,文物所有权不变。
(八)其它合法方式。
第六条 藏品征集程序
(一)藏品捐赠程序。
无偿捐赠的藏品,由藏品征集工作组对藏品来源渠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工作组至少3名成员同意并报请组长核准后方可接受捐赠。工作组无法确定年代的文物,应请专家鉴定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捐赠。确定接受捐赠后,填写《李白纪念馆接受捐赠藏品清单》,标明捐赠物品名称、年代、数量等信息。根据捐赠物品的价值,给捐赠人颁发相应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奖励。
有偿捐赠的藏品,由工作组根据捐赠藏品的价值等具体情况讨论决定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二)藏品购买程序
(1)经藏品征集工作组组长同意,典藏部做好前期拟征集藏品资料收集工作,并制成相关档案资料上报工作组。工作组对拟征集藏品逐一进行讨论筛选,藏品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请组长核准的,确定为可征集对象,填入《李白纪念馆拟征集藏品清单》。
(2)工作组依据《李白纪念馆拟征集藏品清单》中的确定的藏品类型邀请相应领域的专家进行藏品价格评估和鉴定。藏品价格评估和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人。专家评估和鉴定藏品过程、结果,要有文字图片等记录并存档。
(3)在完成藏品价格评估和鉴定环节后,李白纪念馆与藏品所有人签订藏品征集购买合同,征集藏品交接完成后,典藏部按相关规定完成藏品入库手续。
(4)鉴定、评估、购买藏品,亦可委托四川省省国有文物商店或有经营文物买卖资质的企业按规范程序办理。
(5)在藏品征集工作中,藏品征集工作组应邀请上级主管单位纪检人员参与和监督。
(三)以移交或调拨方式征集的藏品,由典藏部做好交接记录,按规定完成入库手续。
第七条 藏品征集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家评审、价格合理、增加馆藏、监督问效的原则。在现有资金额度下,尽量在件数上多征,以增加馆藏量,征集单件,支付大额资金,应从严控制。征集资金的支付应遵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其中:
(一)征集工作主要面向民间征集藏品,鼓励各方对合法拥有的藏品无偿捐献给博物馆。
(二)向文物商店、拍卖行、收藏品交流市场经营场所购进藏品,凭有效发票支付款项。
(三)收购费:指支付藏品征集成交的费用。
(四)交通运输费:指收购藏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等费用;
(五)保管费:指在购买和运输藏品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六)专家论证(鉴定)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专家进行价格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含交通食宿费等);加工服务费:指复制、翻录藏品及其附属文献资料的加工服务费用;
(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为收款方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差旅费等相关辅助费用:指与藏品征集工作有关的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八)其他费用:指经馆务会研究批准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八条 征集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充抵单位的正常事业经费、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非藏品征集差旅费和其他公用经费支出等。
第九条 本办法由李白纪念馆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